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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概括及韩国公司简介

时间:2013-05-28 15:32:39  来源:  作者:

一. 韩国概况

首都:首尔 (Seoul, 旧译“汉城”) ,人口1027.7万(2003年)。2003年12月,韩国国会通过《新行政首都特别法》,决定将行政首都从首尔(旧译“汉城” )迁往中部地区。2004年8月,韩国政府最终确定并正式公布了新行政首都的地址,位于韩中部地区的燕歧—公州将成为新的行政首都。韩国政府定于2007年7月在燕歧-公州动工建设新行政首都,在2020年和2030年分别形成拥有30万和50万人口的城市。自2012年至2014年,韩国主要国家行政机关将迁往新行政首都。国旗:太极旗,是1882年8月由派往日本的使臣朴泳孝和金玉均在船上第一次绘制的,1883年被高宗皇帝正式采纳为李氏朝鲜王朝的国旗。国徽:为圆形。圆面为五瓣的木槿花,中间为阴阳图案。绶带上写着“大韩民国”。 人口:4838.7万(韩国行政自治部根据2004年1月1日),全国为单一民族,通用韩国语。宗教以佛教、基督教为主。
 
二. 自然地理
位于亚洲大陆东北朝鲜半岛的南半部。北部以军事分界线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相邻。其余三面被黄海、朝鲜海峡和日本海所环抱。面积9.96万平方公里,半岛海岸线全长约17000公里(包括岛屿海岸线)。韩国多丘陵和平原,约70%是山区,地势比半岛北部低。丘陵大多位于南部和西部。西部和南部大陆坡平缓,东部大陆坡很陡,沿西海岸河流沿岸有辽阔的平原。韩国属温带的东亚季风气候。六月到九月的降雨量为全年的70%。年均降水量约为1500毫米,降水量由南向北逐步减少。冬季平均气温为零度以下。夏季八月份最热,气温为25摄氏度。三、四月份和夏初时易受台风侵袭。
 
三. 政治
韩国现行宪法是1987年10月全民投票通过的新宪法,1988年2月25日起生效。新宪法规定,韩国实行三权鼎立、依法治国的体制。根据这部新宪法,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全国武装力量司令,在政府系统和对外关系中代表整个国家,总统任期5年,不得连任。总统是内外政策的制定者,可向国会提出立法议案等;同时,总统也是国家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总统通过由15-30人组成并由其主持的国务会议行使行政职能。作为总统主要行政助手的国务总理由总统任命,但须经国会批准。国务总理有权参与制定重要的国家政策。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但国会可用启动弹劾程序的方式对总统进行制约,使其最终对国家宪法负责。韩国实行一院制。国会是国家立法机构,任期4年,国会议长任期2年。宪法赋予国会的职能除制定法律外,还包括批准国家预算、外交政策、对外宣战等国家事务,以及弹劾总统的权力。韩国法院共分三级: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大法院是最高法庭,负责审理对下级法院和军事法庭作出的裁决表示不服的上诉案件。
 
四. 设立分公司、办事处的有关说明
韩国对外国企业和商会组织在韩设立分支机构基本上实行自由化,其设立等手续也基本是申报制,主管部门由政府---财经部转到中央银行,现已转到50多个政府指定的可经营外汇的银行(基本涵盖了大多数在韩营业的各类银行,即国家控股、参股银行及民间资本银行、外资银行)。 
韩国没有专门针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法律,其主要依据是《外汇交易法》及配套的《外汇交易管理规定》的有关章节(第7-78条)。外国银行设立分行要另外履行有关报批手续,适用法律是《银行法》。
 
五. 韩国公司注册时公司分类
1. 投资法人公司:必须在韩国实地经营,注册资金最低5000万韩币,折合人民币40多万,资金来源必须是现金和资金用途为投资的银行汇款。
2. 在韩国进行盈利活动的分支机构称为“支店”,即分公司;仅履行业务联络、市场调查、研发等非盈利活动的称为“事务所”,即办事处、代表处,国内客户居多办理此类公司。支社:即分公司,公司是不需要有最低的注册资金限制的,但是公司的功能和第一种当地实体公司基本一样。办理条件:必须在中国有公司,且公司注册资金在50万人民币以上,提供国内营业执照做公证(中国做)。
3. 办事处:办事处没有资金限制。但是它与前二种有本质的区别。它只是一个联络处,不可以自己营业。
 
注:韩国公司不存在“年检”的问题。注册韩国公司的办理的过程也是“申报制”而非中国的“审批制”。后续的问题就是纳税申报,如果没有收入,就不必申报,如果有收入,才雇佣税务代理申报就可以了。   
 
 
 
六. 韩国公司注册的程序(以分公司性质为例)
1. 拟使用之公司名称(至少提供三个中英文,先查名);
2. 提供董事和股东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至少两名自然人,不限国籍);
3. 填委注册公司委托书/协议书;
4. 提供国内的营业执照,注资要50万人民币以上,且必须经过中国公证处或者律师公证;
5. 注册总时需25-35个工作日;
6. 注册费用为人民币:20万元;
7. 注册地址必需位于韩国。
 
七. 资金的汇入、汇出(实体公司)
外国企业常驻机构所需资金(资本金、流动资金)的汇入必须通过上述的指定的外汇银行。该银行每年汇总一次该机构接受的资金总量上报中央银行。其中,支店(即分公司)如需向海外汇出决算后的纯利润,也须向上述的指定的外汇银行提交有关的汇款申请表并提供损益表等财务报表和纳税证明;如拟汇出的纯利润超过同一会计年度内汇入的营业资金或超过1亿韩元,则要提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监察报告。该银行要将每次汇款明细最迟在汇款次月10日以内通报国税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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