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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注册空壳公司回内地诈骗案例分析

时间:2013-05-28 15:36:48  来源:中国代办网  作者: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在香港注册公司门槛较低、手续简单的特点,成立空壳公司实施诈骗,且此类诈骗犯罪呈增多趋势。近日,抚州市东乡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承办法官提醒,在与其他公司发生经济往来时,建筑公司和承包人要注意核实该公司注册资本以及是否具备真实经营实力,避免上当受骗。

借钱在香港注册空壳公司

家住南昌市青云谱区的祝某从单位下岗后,渴望能有捷径赚大钱。

2005年8月的一天,祝某的朋友建议他到香港注册成立一个外资企业,不仅企业的注册资金不用验资到位,手续简单,费用低,门槛低,而且可以快速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得到启发的祝某,于2005年10月份以高利息借朋友的钱支付的方式,在香港登记了一个名为香港国龙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并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随后,祝某以香港国龙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投资成立江西龙鼎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为他、王某、聂某及高某四人。

江西龙鼎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680万港币,第一期注册资金为775.8889万港币,第二次须缴纳注册资金904.1111万港币。但为了按期缴纳第二期注册资本,使江西龙鼎实业有限公司得以存续。王某提出以在东乡县建生猪养殖场转包工程的名义来筹钱,得到了祝的认可。

借“大工程”忽悠来数十万

2008年2月份的一天,东乡的冯某认识了王某、祝某两人。

在酒桌上,祝某说他和王某要到东乡投资五六亿元人民币,办一个生猪养殖加工一条龙的企业,目前已同东乡县政府达成协议,并购买了400亩土地。

有多年工程建设经验的冯某当即意识到这是个难得的机会,立即询问能否将此工程给单位承包,祝某爽快地答应下来。

同时,冯某也得到了自己单位东乡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的首肯,同意他以该公司的名义承建。

随后,冯某又找到了有承包意愿的曾某。

一个星期内,冯某便与王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紧接着,冯某拿合同到东乡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字盖章,而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并没有起疑心,他在合同承包人方签了自己的名字,并盖了公司的公章。

几天后,曾某交了19万元质保金给冯某,冯某打了一张收条给曾某。

2008年4月,在土地与图纸都没有落实的情况下,曾某和合伙人在王某的忽悠下又拿了几十万元转到冯某的卡上。

当时,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是2008年5月28日,可一直到6月初工程还没有动静,曾某和合伙人感觉有点不对劲,便问冯某是怎么回事,冯某让他们等等,直到2009年还未见工程开工,他们认为这个工程可能是假的,便要冯某退钱。

但令曾某等人没想到的是,冯某说他没有得到钱,钱已给了祝某,并拿汇款单及江西龙鼎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给他们看,还说他已到东乡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了案,后来他们多次找冯某、祝某要求退钱,但他们避而不见。

签订工程合同要多方“考察”

今年6月和9月,祝某和王某均因涉嫌合同诈骗被警方刑拘。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今年10月14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虚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骗得他人人民币数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最后,祝某获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王某获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祝某今年58岁,王某今年64岁,都是小学文化。两个都是文化程度低的骗子,能诈骗成功,很值得反思。

近年来,在香港注册空壳公司,实施诈骗的犯罪呈增多趋势。警方发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在香港注册公司门槛较低、手续简单的特点,注册看似大集团的公司,后针对国内企业实施诈骗活动。此类在香港注册公司的特点是注册资金少,一般为1万港元,股东均为内地居民。

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多家代理注册香港公司的网站,均声称在香港注册公司只需1万港元资本金,无须验资,提供一位年满18岁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即可。办理此类业务需花费5600元人民币左右,且无需赴港,6至10天即可注册成功。

承办法官提醒,在与其他公司发生经济往来时,建筑公司和承包人要注意核实该公司注册资本以及是否具备真实经营实力,避免上当。

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刚分析称,造成该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是承包商和建筑公司急于做成某项业务而忽视了对合同的严格审查。因此,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考虑交易的可行性,比如说对方的资信情况如何?

朱刚称,该案的作案手法往往有以下特点:一是虚拟身份。被告人往往在一无工程、二无资金、三无固定人员、四无技术设备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工商营业执照、虚假的挂靠手续,有的甚至使用全套伪造的手续等手段来虚构主体身份,以此来掩饰自己的身份。

二是采用虚假工程进行分包的手段。嫌犯谎称自己已获得一项工程,以该工程量大为由,需要转包部分工程为诱饵,与受害者签订虚假的承建合同,并以收取保证金的形式进行诈骗。

三是得手后立即消失。嫌犯运用上述手段进行诈骗,每次收取保证金的数额都很大,在得到一定数量的现金后,嫌犯就要消失。

朱刚提醒,建筑工程公司以及工程承包商应有风险意识。在签订各类建筑工程合同前,应当通过工商或自己的关系网等各种有效途径,摸清对方情况,以便达到去伪存真,这样会在较大程度上排除因假工程、假合同等一系列问题引起的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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